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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醉驾营运车,长春民警一眼就看出来了!

来源: 作者:admin 2018-07-10 15:47:08

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从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六个月的交通安全大整治活动,依法严格落实 " 五个一律 " 规定:对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一律行政拘留;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吊销驾驶证;

对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行政拘留和吊销驾驶证;

对客运车辆超员、货运车辆超载的,一律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对驾驶拼装、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的,一律强制报废和吊销驾驶证。

7 月 5 日 14 时许,公路治安大队合心中队张警官和同事在长白公路四环桥附近设置临时卡点执勤时,一台车号为吉 AY3**5 出租车,沿长白公路进城方向行驶过来,张警官立即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当民警上前准备排查时,发现驾驶人脸色发红、神情紧张,民警凭借多年的公安工作经验,察觉到驾驶人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

于是民警命令驾驶人将车辆熄火并下车接受排查,驾驶人下车后想乘机逃脱,被早有防备张警官当即控制住,并和其他同事一起将驾驶人带上警车回中队进行处理。

经询问,驾驶员名叫朱某奎,当天中午喝了三瓶啤酒后又开上了出租车继续营运。随后,在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朱某奎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过程中,朱某奎拒不配合,几次酒精检测都失败,张警官对其进行耐心的思想教育,讲明政策,驾驶人朱某奎才予以配合。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人朱某奎的血液酒精含量为 107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精检测完毕后,驾驶人朱某奎还以各种理由寻找机会逃跑,都没能得逞,随后合心中队民警将朱英奎移交大队作进一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驾驶人约束至酒醒,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新文化报 · ZAKER 吉林记者 王跃 文 / 图

编辑:王灿灿

值班主任:高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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